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ICD编码的通知

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ICD编码的通知

国卫医函[2020]5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、医疗保障局:

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编码,及时、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ICD编码的通知,我们联合制定了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编码》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ICD编码的通知,现印发给你们,供各地相关工作参考使用。如遇到问题,可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病历管理质控中心(电话:-)及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(电话:-)联系。
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

2020 年 2 月 13 日
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编码

1. 在ICD-11代码中添加紧急代码“RA01.0”国家卫生健康委冠状病毒,代表2019年冠状病毒病。

2. 有关如何将紧急情况代码添加到 ICD-10 代码的信息,请参阅下表。

序列号

ICD-10 代码

代码名称

代码注释

U07.100

新冠肺炎

统计代码

U07。

冠状病毒病

适用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住院患者,作为主要诊断代码

U07。

新型冠状病毒感染

适用于确诊感染(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)的住院患者,作为主要诊断代码

U07。

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

适用于湖北省及周边地区临床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住院患者,作为主要诊断代码

Z03。

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

适用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。不适用于初步诊断。用于其他诊断标签

相关链接:《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ICD编码的通知》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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